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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地同一天7名律师被吊证:同一原因、同一处罚依据

点击蓝字关注☞ 律法新声 2024年10月12日 21:42

来源:律道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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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法务之家(ID:law114-com-cn),编者:柳叶飞刀


编前语:

数春秋历寒暑,头悬梁锥刺股,于数十万人中,脱颖而出,通过法考获得律师执业资格。正是心怀法律信仰,意气风发,为了案件甘愿996,随时取消节假日。满腔正义,深知办的不是案子,是他人的人生也是自己的人生,一切有碍法治进程的牛鬼蛇神如樯橹灰飞烟灭。然,法律信仰不坚定者大有人在,忘记了学法的初衷,违背了自己的远大理想,冲动之下必有惩罚,贪念作祟必有祸事。于是,中道崩塌,律师执业卒!

“勾兑”一时爽,吊证心发慌!执业警钟已经敲响,唯有且仅有坚守法律底线,执业之树才能常青。

近日,江苏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司罚决字[2024]第8~14号。连续7个文号,一天之内公布了7名律师被吊证,被吊证的原因相同“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处罚依据相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 第二款: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被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 第二款:

【律师严重违反执业纪律的法律责任】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第四十二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律师因违法执业构成故意犯罪或者因非执业事由构成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因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在其服刑或者执行缓刑期间应当停止履行律师职务,刑期届满后可再申请恢复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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